渚碧

< 我欲种菜 亦植蔷薇 >

古罗马的「除名毁忆」与西汉的「春秋断狱」

一、前言

历史总是有惊人的相似性,这种相似性并无传承与模仿的关系,它们更像是两条独立发展互不相交的平行线,只不过由于某种因素,使得它们看起来好像是孪生兄弟,本文所论的“除名毁忆”和“春秋断狱”大致就是这样一种关系。

除名毁忆(damnatio memoriae)是对人身后之名进行制裁的一种刑罚,主要见于罗马共和国晚期及帝国时期,其施予的对象是犯有“叛国罪”或者在帝位之争中失败的“国家公敌”或者贵族,实质上是独裁者(皇帝)用以维护自己君主专制统治的一种方式。无独有偶,在中国的西汉,法家化了的儒家(代表人物为董仲舒)也提出一种刑罚的方式,谓之“春秋断狱”,即以孔子所著、经由公羊家和董仲舒等汉儒释解过了的《春秋》一书为量刑依据,对犯罪之人不但要灭其身而且要诛其心的刑法。从时间上来说,西汉的“春秋断狱”显然要早于罗马的“除名毁忆”,不过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直接的联系,甚至可以说是两个民族的统治阶级独有的“智慧”,但是它们手段的相似性,与目的的相同性,还是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。

二、古罗马的“除名毁忆”

1、古罗马的历史

不妨先谈一下罗马的历史。公元前509年(中国正处于春秋末期),罗马人卢修斯·朱尼厄斯·布鲁特斯(Lucius Junius Brutus)发动人民起义,驱逐了暴君高傲者塔克文(Lucius Tarquinius Superbus),结束了罗马王政时代,建立了罗马共和国,他本人也成为共和国的第一位执政官(Consul)。罗马建国伊始只是一个区区小国,主要矛盾集中于贵族和平民之间,而《十二铜表法》的颁布削弱了贵族的特权,部分地保护了平民的利益,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。进入公元前5世纪初,罗马开始了自己对外征伐的历史,特别是经过三次布匿战争(前264年-前146年)和四次马其顿战争(前215年-前148年),罗马独占了地中海霸权,不过国内的矛盾也日渐凸显,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。公元前83年,苏拉(Lucius Cornelius Sulla)迫使公民大会选举自己为终身独裁官,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。公元前48年,恺撒(Gaius Julius Caesar)在内战中击败庞培(Gnaeus Pompeius Magnus)成为终身独裁官,但四年之后即遇刺身亡,罗马内战又起,最终在公元27年,元老院授予屋大维(Gaius Octavius Thurinus)“奥古斯都”(Augustus)的尊号,建立元首制,自此罗马帝国取代了罗马共和国。

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转变中,罗马的社会性质并没有改变,仍旧是奴隶制国家,实行贵族政治。贵族是罗马社会最重要的阶级,也是一股最为强大的政治力量,是维护统治的基石和颠覆统治的祸根。贵族通常是一个庞大的家族,其成员之间并不一定具有血缘关系(罗马贵族就喜欢通过收养子女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势力,在帝国时期,这个制度也成为保证帝位顺利交班的手段:皇帝把他选定的继承人收为养子),但是却有着无法割断的纽带——维护家族的名声,巩固家族的地位。因此,在正常情况下,个人利益是无法与家族利益相提并论的,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家族利益是稀松平常的事情。

2、古罗马的名誉观念

谈到这里也就不得不说一下古罗马人的名誉(荣誉)观念。这种观念的形成大概有三个渊源:古罗马的神话故事,古希腊的英雄传统和根深蒂固的贵族制度。任何一种神话都是肇因于人们的崇拜心理和求知渴望,古今中外概莫能外。与古希腊神话相比,古罗马的神话要简单朴素得多,在早期有着明显的“万物有灵”和“崇拜自然”的特点,不过后来在伊特鲁利亚人和希腊人的影响下,罗马的神开始拟人化,甚至与希腊神话混流。在这些神话中,有着许多关于名誉和荣誉的故事,我们可以说这是罗马人观念的抽象的产物,但是当它们以固定形式口耳相传之后,便对罗马人的精神生活和思想观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作用。希腊文化对罗马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,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神话方面,而且也表现在哲学、宗教、艺术、政治等方面。古希腊是一个英雄的时代,而英雄最看重的就是荣誉和名誉,这一点我们可以在荷马的《伊利亚特》和《奥德赛》中得到印证,难道阿伽门农不是为了自己的名誉而发动了特洛伊战争吗?罗马人很好地继承了希腊人的这种观念,而贵族制度则使得这种观念不断地加强。何谓贵族?贵族与平民的区别何在呢?贵族之所以为贵族,就在于他们的血统和爵位,而贵族想要维护自己的地位,就必须要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,这是不言而喻的。

从罗马法中,我们也可以看出罗马人对于名誉的重视。其中,人法对“人格”(caput)涉及到的三种身份作了严格的划分:自由人身份、市民身份和家庭身份(地位)。这三种身份的有无和高低影响到人格的充实程度。罗马法中有一项刑罚叫做人格减等(capitis deminutio),是指上述三种身份发生灭失的情况,是人格在法律上的降低或者”死亡“,而不论自然人是否依然在世。根据身份的重要性,人格减等分为最大人格减等(自由人身份的丧失以及随之发生的市民身份的丧失)、中人格减等(市民身份的丧失)和最小人格减等(家庭地位的丧失)。此外,罗马法中还有一项罪名叫“不名誉”。这里所说的名誉“是一种未受到损害的或者根据法律或习俗而赋予的尊严状态,它可以因犯罪或者依据法律而被削弱或被剥夺”。 与“不名誉”相类似的名誉减损情况还有“监察官记过”(nota censoria)和“秽名”(turpitudo),与前者相比,后两者的道德评价意义要重于法律评价。

3、一个案例——皮索案

通过以上的叙述,我们可以发现,除名毁忆是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的,这也难怪它会成为维护君权统治的一种“极刑”。除名毁忆最著名的一个例子便是发生于公元20年的老皮索案。日尔曼尼库斯(Nero Claudius Germanicus)是罗马帝国第二任皇帝提比略(Tiberius Claudius Nero)的养子和第三任皇帝卡里古拉(Caligula)的父亲,颇受人民爱戴,但于公元19年被害,凶手直指前叙利亚行省总督老皮索(Gnaeus Calpurnius Piso)。元老院对老皮索进行了审判,并列出其种种大逆不道的罪行,但却否定了他对日尔曼尼库斯的死直接负责。虽然老皮索最终被判处死刑,但是元老院认为他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,所以还要在他死后继续对其进行制裁,也就是所谓的除名毁忆,包括禁止子女悼念,清除雕像和人像面具等措施。从中我们可以看出,除名毁忆就是要消除一个人存在过的痕迹,让人们无从怀念而只能遗忘。

三、董仲舒和“春秋断狱”

1、儒家的法家化

“春秋断狱”又名“经义决狱”,望文生义就是以《春秋》(经义之理)为标准来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定罪,这一做法的始作俑者正是西汉大儒董仲舒。

我们知道,秦朝是一个以法家思想治国的王朝,这种思想的直接来源便是韩非。法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君卑臣,这也是他们能得到帝王青睐而成为显学的主要原因。《韩非子》的“主道”篇说:

明君无为于上,群臣竦惧乎下。明君之道······有功则君有其贤,有过则臣任其罪,故君不穷于名。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,不智而为智者正,臣有其劳,君有其成功,此之谓贤主之经也。

君臣的尊卑之分可见一斑,这也就是后世所谓的“天王圣明,臣罪当诛”。此外,法家还提出了一套巩固统治的办法,《商君书》的“赏刑”篇说:

圣人之为国也,壹赏,壹刑,壹教。壹赏则兵无敌。壹刑则令行。壹教则下听上。

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,其中“壹教”就是统一教育、统一思想、统一价值标准,而“壹赏”和“壹刑”则是“壹教”的双重保证,如此一来,天下只有一个标准,而这标准的制定者无疑就是君主,其意图显然是在加强君主专制。其实,黄老学派也有类似的思想,他们理论的核心是“道”,而唯有“正人”(人君)才能掌握此“道”,其心昭然若揭。

秦朝灭亡后,西汉取而代之,由于连年战争使得民生凋敝,汉初的统治者们主要采用黄老学派的思想来治理国家,也即“无为而治”,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是,法家所建立的制度并没有消亡,而是延续了下来。秦朝的“焚书坑儒”使得儒家元气大损,但有汉以来,儒生在政治上又开始活跃起来,比较著名的有叔孙通、公孙弘等人,不过他们的学说已经不是纯正的孔孟之学了。董仲舒在景帝时做过博士,讲授经学,武帝时举贤良对策,答以“天人”三策,得到武帝赏识。在这次对策中,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建议:

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,皆绝其道,勿使并进。邪辟之说灭息,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,民知所从矣。

此举一下子奠定了儒家在以后各代封建王朝中的显学地位,但试问,这与法家的“壹教”有什么区别呢?与秦朝的“焚书坑儒”又有何区别呢?只不过手段更为温和罢了。

董仲舒的本意或许是好的,他还秉持着孔子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的思想,想要规劝统治者“以德治国”。但西汉以前的历史已经表明,儒家的路在很大程度上是走不通的,而法家才能使国家强大,特别是进入封建时代后,加强君主专制成为了皇帝们的首要之事,与此契合的正是法家的思想。在此情况下,儒家想要成为正统,必须要改革自己,统治者需要什么,他们就要投其所好,这样才能得到重用,于是儒家便逐渐法家化了,所谓“外儒内法”是也。当然,董仲舒也吸收了道家、阴阳家的学说,形成了“天人感应”的思想。

2、“春秋断狱”

儒家既已成为官方学说,自然要为君主服务。皇帝要杀人,除了引据法律条文以外,还要在儒家经典中找依据。汉武帝就很欣赏公孙弘以儒术缘饰吏事,《汉书·循吏传》序也说:

孝武之世······唯江都相董仲舒、内史公孙弘、兒宽居官可纪。三人皆儒者,通于世务,明习文法,以经术润饰吏事。天子器之。

何谓“润饰”呢?《史记·酷吏张汤列传》载:

是时上方乡文学,汤决大狱,欲傅古义,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、春秋,补廷尉史。

张汤是历史上有名的酷吏,他替武帝杀人,还要以儒家经典来缘饰,无异于以儒家之虚行法家之实。淮南王刘安谋反之后,众人论罪,胶西王引春秋“臣无将,将而诛” 之文定其罪,按说依照汉律“大逆无道”、“谋反”已是死罪,胶西王此举岂非多余?其实不然,中国历史上有些帝王杀人,不但要毁灭人的身体,还要毁灭人的精神,这与古罗马的“除名毁忆”何其肖也,明清的“文字狱”不也正是肇始于此吗。戴震有言:“酷吏以法杀人,后儒以理杀人”(《与某书》),余英时也说:“硬刀子和软刀子同时砍下,这是最彻底的杀人手段。”

《春秋》在汉儒(公羊家)的改造之下,变得特殊化了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圣人之作、道德权威、监督力量、变革力量、预言力量和道德评判。公羊家认为,秦律仅关注人的行为而忽视人的动机,这使得它自身存在很多缺陷。董仲舒则进一步认为,合法律性(legality)并不必然等同于合道德性(morality)。所以在对《春秋》释解中,他们糅合了经改造过的秦律,使得《春秋》具有道德教化和刑罚强制两方面的作用,为统治者所利用。

我们不得不承认,董仲舒提出的“春秋断狱”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,尤其是在建立儒家的正统地位、巩固国家的统一、完善古代法律理论等方面,“为政以德”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。但是,这种“以理杀人”的做法,在历史上是遗毒无穷的,成为君主专制强有力的武器。

四、总结

通过以上赘述,我们可以发现,无论是古罗马的“除名毁忆”还是西汉的“春秋断狱”,都是统治者用以加强君主专制的手段,它们的核心就是不但要消灭人的身体,还要一并消灭人的精神和他存在过的证明。相对来说,西汉在这方面要做得更巧妙,统治者以儒家极尽缘饰之能事,暗地里却行法家之实,由此亦可见中国历来就重视思想控制。古罗马的做法似乎找不到太多的法理依据,但是这并不妨碍它的实行。

古罗马和西汉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、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,但却能不约而同地想到这种“诛心灭身”的法子,足可见到一定的规律性和专制统治的本质。